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 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之法律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 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七以外之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