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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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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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書函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9 年 05 月 10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書函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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