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9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
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9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
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