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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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4 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 書。 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 庭裁定確定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4 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 書。 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 庭裁定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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