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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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3 條
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庭酌定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3 條
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庭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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