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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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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26 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九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仲裁費分別計算 。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6 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九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仲裁費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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