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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三
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3 條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三
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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