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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1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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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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