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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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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 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 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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