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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1: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
    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1 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
    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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