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 式二份,向法務部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二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內,檢具原許可函、原工作許可證、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法務部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