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
    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
    為限。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並有二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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