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0: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