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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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 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依規定辦理簽證 及居留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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