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律師登錄規則 第 3 條
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 或分院登錄。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 或分院登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