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本文規定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 入出席人數之累計總數,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之方式為: 一、一般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人數四分之三,除 以一般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 二、特別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總人數四分之一, 除以特別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