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律師證書定期列表公告作廢。
法務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律師證書存根或 毀損之律師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政府公報公告作廢。
法務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律師證書存根或 毀損之律師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法務部公報公告作廢。
法務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律師證書存根或毀損之律師證書 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法務部公報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