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 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 律事務。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 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 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