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2: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
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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