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 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
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 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律師非經地方法院登錄後,不得加入律師公會,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律師公會陳報會員入 會、退會後,應即通知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