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9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
付懲戒律師。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
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
付懲戒律師。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
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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