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 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 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庭長與推事五人及律師一人組織之, 以院長為委員長。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庭長及推事四人組織之,以院長為委 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