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 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 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 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 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 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 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 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 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