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一、會員名簿及會員之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陳報層轉法務部備查。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 檢察處: 一 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 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 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陳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分別層轉內政 部及法務部備案。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 院首席檢察官: 一 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 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 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 內政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 院首席檢察官: 一 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 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 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社 會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