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 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 之處分: 一 警告。 二 撤銷其決議。 三 整理。 四 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上級法院檢察處 亦得為之。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 之處分: 一 警告。 二 撤銷其決議。 三 整理。 四 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上級法院首席 檢察官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