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 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會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派員列席。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派檢察官 列席;其他會議開會時得派檢察官列席,並查閱議事錄。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蒞會 ;其他會議開會時得蒞會,並查閱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