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6: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66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
,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
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66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
,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
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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