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 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 院檢察署 。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 (市) 、縣 (市) 社 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之 指揮、監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 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 指揮、監督。
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 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