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 代表中選舉之。
律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地方律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五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律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 地方律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律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 地方律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