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46 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46 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 。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36 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5 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35 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