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 上應盡之義務。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 上應盡之義務。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許可者,不在此限 。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處許 可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