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42 條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42 條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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