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恐嚇之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