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 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
年以上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
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 曾任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
年以上畢業,而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四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
年以上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二年以上
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