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26 條
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26 條
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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