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