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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44 條
本法稱全國律師聯合會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公布施行之章程與本法牴觸者,自本法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十一屆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更名為全
國律師聯合會。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44 條
本法稱全國律師聯合會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公布施行之章程與本法牴觸者,自本法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十一屆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更名為全
國律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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