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 我國語言及文字。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 (詢) 問 在場時,應用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詢)問在場時,應用中國語 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 (詢) 問在場 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時,應用中國語言,所 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時,應用中國語言,所 呈文件,應用中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