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 務部之許可。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 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司法行 政部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