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26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其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審議程序、覆審程
序及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26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其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審議程序、覆審程
序及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7-13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由所屬律師公會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
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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