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 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四十七條之八或第四十七條之九之行為者 。 二 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懲戒處分準用第四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