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 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五、未於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 一 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 二 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 三 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 四 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 五 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 六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