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10 條
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10 條
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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