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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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 力。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 力。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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