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3 條
(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