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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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43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 事項提起訴訟。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3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 事項提起訴訟。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者,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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