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22 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但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
標的之爭議為陳述者,不得異議。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2 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但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
標的之爭議為陳述者,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