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 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 選定之。
已選定仲裁人之一造,得催告他造於受催告之日起,七日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者,兩造得催告仲裁協會,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