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 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 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凡有關商務上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依本條例訂立仲裁契約,約定仲裁人一人或單 數之數人仲裁之。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