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為限 。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五 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 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七日受理乙次。 (二) 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 為限 。 (三) 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